1.本件為劉辰旦前輩於獄中繪製之水墨畫,畫作內容為「慧眼識英雄」字樣。
畫作上之款識:春慧屬∕五舅寫。
手繪欽印:辰旦。
劉辰旦前輩於家人的生日、節慶等都會應景作畫、題字以茲紀念,此圖為大姊的女兒李春慧所作。
畫作中劉辰旦前輩以畫筆模仿書法篆刻章之印記,落款「畫」印不但豐富畫面,增添趣味性,更強調他心靈的自由與灑脫,不受六面牆的拘禁。
劉辰旦前輩在就讀臺灣大學法律系夜間部時,寄居於大姊家,因此與李春慧建立情感。劉辰旦前輩與大姊劉美女雖相差多歲,但感情深厚,囚禁期間家住臺北的大姊也時常前去探望。
參考資料:
劉辰旦前輩口述第六次訪問紀錄,2023年8月29日。
詮釋者:謝濬澤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