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處看守所人犯保管金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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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 其他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19.1 x 寬:0 x 高:0.1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120010576
  • 藏品簡介:
    1.本件為1974年11月28日劉辰旦的家屬劉美女,寄送新台幣參佰元至軍法處看守所,由經辦人員代收後,所填具的收據第二聯由送款人收執。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再由受刑人依購物或其他用途申請使用。相對於偵訊階段的嚴防串供,政治犯在移入軍法看守所後,家屬才會收到通知,因此政治犯才得以與親友間通信,接受金錢及物品寄送等。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1.「軍人監獄規則」

    2.「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3.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