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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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萬坤(1909-1998),臺灣雲林人。 依(43)安律字第0549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留宿叛亂嫌疑犯廖學霖,聞悉廖係叛徒後即向政府自首。1953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4月26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3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覆之裁決書記載,李君係因留宿叛亂嫌疑犯廖學霖,於聞悉廖係叛徒即向政府自首,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安律字第0549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不付軍法審判前、後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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