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德明

呂德明(1932-),湖北漢陽人。 依(59)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裝甲兵第二師衛生營第三連上士兵工技術士,其平時不滿現狀有偏激言論,王炎談見其可以利用,由周鳴將其建立「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臺灣分部第十二支部」之學習證秘交與其,吸收其加入組織,並賦予抓冷打熱、走法律空隙、將臺灣弄跨拉倒、發牢騷罵大街、挑撥感情等第五項任務。周並將王炎燄介紹給其,王即面諭其向周學習。周又在清泉崗將詆識政府之反動標語一包交其張貼,其懼未實施,將之焚毀,周亦將其之學習證收回毀棄。1966年4月29日被羈押。1970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刑。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周鳴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等3人呂君均否認,並抗辯自白曾遭刑求,原判決並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呂君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