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炎燄

王炎燄(1926-),江蘇上海人。 依(59)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供應司令部第一連絡組中尉進修軍官,其不滿政府,遂秘密邀同不滿現實之周鳴,研議建立「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臺灣分部第十二支部」,並擬自任書記,拉攏失意人員,及繕印該非法組織之學習證、反動標語等情。1967年8月10日被羈押。1969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8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呂明德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等2人均否認,並抗辯自白係遭刑求,原判決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