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鳴

周鳴(1931-),湖北漢陽人。 依(59)判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廿七師七十九團三營營部連中尉排長,其不滿現實,由原在同一師服務之王炎燄邀同,研議建立「中國共產黨東南區特幹黨部臺灣分部第十二支部」非法組織,王並擬自任書記,拉攏失意人員,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繕印該非法組織之學習證,以及反動標語,並由其吸收呂德鳴加入組織,並賦予呂(一)抓冷打熱(二)走法律空隙(三)將臺灣弄垮拉倒(四)發牢騷罵大街(五)挑撥感情等5項任務。其又在清泉崗,將詆毀政府之反動標語,一包交給呂張貼,呂懼未實施,將之焚毀等情。1967年8月11日被羈押。1967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集會」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法》第29條、第336條「教唆他人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968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再審以《刑法》第29條、第336條「教唆他人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復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8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呂明德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等2人均否認,並抗辯自白係遭刑求,原判決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中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判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