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炎

李吉炎(1923-),臺灣苗栗人。 依余大和等叛亂案卷證資料,案發時為臺東縣山地區署民政課課員,其涉黃清喜匪諜案。1950年10月16日被拘獲。1950年12月31日保釋。 其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自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所調閱影印之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1年1月2日代電所載,其因朱毛匪黨黃清喜一案,涉嫌被捕,經訊明並未參加匪黨之活動,准交保釋,故其於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受限制人身 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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