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丸透

  • 李丸透 1932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佳冬派出所、屏東縣東港分局、屏東縣警察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丸透(1932-2000),臺灣屏東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及屏東縣警察局交保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古芹香介紹,在李丁福家參加結婚會組織,由古芹香任會長,李煥榮任副會長,李丁福則自兼該會顧問。1952年1月10日被偵訊。1952年3月21日交保察看。 其家屬於200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屏東縣警察局偵訊其之詢問筆錄記載,其係因涉嫌參加李丁福所領導之偽組織「結婚會」被捕,之後因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所受之羈押期間,應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