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塗

吳塗(1929-),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3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四酒廠技工,其在鳳山軍事教導團受訓時,經簡錫煌、張朝賢、周源茂等勸誘,隨張返家匿居一宿,之後由張帶往橫坑仔山上共同匿居其友家中2、3日,其見張帶有手槍1枝、周帶有匪黨書籍1冊,張、周兩人又向其宣講匪黨政策,因知張君等人均係匪黨,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1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關於竊盜部分之公訴不受理。1954年9月18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據以論科。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有違證據法則。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第4酒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保釋,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