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秉衡

吳秉衡(1928-),江蘇灌雲人。 依(65)法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五師步九營第一連上士組長,其利用部隊開飯時間,在北新庄營區廁所倒數第二坑,以藍色原子筆在門框上書寫「解放臺灣」及「中華人名共和國萬萬才(歲)」之文字。1976年4月16日被羈押。1976年經陸軍第六十九軍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3年4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廁所門板上書寫「解放臺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萬萬才(歲)」之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法審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