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妙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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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妙慶(1920-1991),浙江黃岩人。 依(44)旺紀審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溫嶺縣政府民政科指導員,其同意其妻黃岩縣聯同鄉鄉長陳雪貞將收繳之槍械交付匪幹。1954年3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一五○四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將軍械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3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將軍械交付叛徒,係以其及共同被告其妻陳雪貞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妻陳君在匪未淪陷浙江省黃岩縣前,即任該縣聯同鄉鄉長,匪竊據該鄉後,仍繼任偽鄉長職務,而奉匪偽之命,收繳該鄉槍枝交付匪偽當局之行為,事前雖曾商得其同意,乃情勢所迫,欠缺主觀之犯意,難認已達共同將軍械交付叛徒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溫嶺縣政府民政科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旺紀審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軍械交付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