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雪貞

陳雪貞(1918-2001),浙江黃岩人。 依(44)旺紀審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一○九氣象臺文書上士,其在匪淪陷浙江省黃岩縣後,仍擔任該縣聯同鄉鄉長,並奉命參加縣政府召集之鄉鎮長訓練,返鄉後依照指使收繳該鄉步槍,交付匪幹周丕振,之後因身家成分不容於匪,乃離開家鄉輾轉至大陳參加游擊工作等情。1954年3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一五○四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3月1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1月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在匪未淪陷浙江省黃岩縣前,即任該縣聯同鄉鄉長,匪竊據該鄉後,仍繼任偽鄉長職務,而奉匪偽之命,收繳該鄉槍枝交付匪偽當局之行為,乃情勢所迫,欠缺主觀之犯意,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109氣象台文書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旺紀審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