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清煇

古清煇(1936-),男,臺灣省新竹人。 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律系。 1971年5月1日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後被送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年紀為34歲。 時為桃園縣立新明國中教員。 1971年5月1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古清輝, 同年5月3日,古清輝被收押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 古清輝遭指控於1965年間,在臺灣大學第四宿舍參加「臺灣自立(治)委員會」集會。 之後案件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辦, 1971年5月3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同意讓古清輝交保, 6月5日古清煇交保獲釋。 1972年8月19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 古清煇本人於2000年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冤獄賠償,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向法務部函詢古清煇遭羈押的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於2001年3月13日函覆稱現存資料中,有古清煇於1971年5月1日經約談交保的紀錄, 不過偵查期間的其他相關資料因超過保存期限已銷毀,故沒有辦法確認古清煇的偵查資料。 2003年7月3日,桃園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更字第48號決定,指出古清煇從1971年5月1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至1971年6月5日准予交保之期間,共遭羈押36日, 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及第13條第2項,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聘宜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