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漢昇

  • 王漢昇 1926年出生 安徽 蒙城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鳳山招待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六張犁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漢昇(1926-),男,安徽蒙城人,軍訓班16期畢業, 服務於陸軍第10軍51師152團1營第1連上尉連長, 派駐高雄旗山鎮(今旗山區)期間被捕。 1955年5月28日,王漢昇29歲時,受到「孫立人事件」 牽連,遭到軍中政工及憲兵逮捕後,被拘禁在海軍鳳山招待所(原無線電臺)審訊,之後王漢昇被移送至臺北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9月29日,由軍事檢察官執行羈押審訊,王漢昇被收押在臺北市六張犁軍事看守所。 11月29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作出44年度理珍聲字第18號聲請延長羈押書, 檢察官認為「叛亂案件」偵察尚未終結,但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向國防部軍事法庭聲請延長羈押。 隔日,國防部軍事法庭作出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 國防部軍事法庭同意軍事檢察官聲請,將王漢昇等人各延長羈押2月。 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年理珍字第2871號公文呈報給總統, 指出王漢昇「雖曾參與聯絡活動,惟不知郭廷亮等叛亂陰謀」,認為「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1956年1月9日,王漢昇獲准開釋。 1998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公布之後,王漢昇認為自己曾遭到「不當羈押」,因此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意識字第477號解釋》,聲請請求政府賠償。 2000年8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作出88年賠字第138號決定。 臺北地方法院指出,於戒嚴時期因「內亂罪」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情形, 因此決定王漢昇經人身自由受拘束及羈押長達227日,經釋放後,仍飽受精神恐懼,及其財產名譽受損害與痛苦之情事, 應賠償其本人。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