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漢昇

本案為0105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漢昇(1926-),安徽蒙城人。01053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4日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