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

王者(1916-),廣東興寧人。 依國防部前軍法局查覆其考核表,案發時為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第一科代科長,其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進出匪區思想偏頗,發交感訓1年。1956年4月16日被捕。1958年10月27日發交感訓。1959年12月30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