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宜生

王宜生(1918-),男,住台北市,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工作。 王宜生於1950年受難,受難當時32歲,他自述受難經過為:「二二八事件時,因桃園縣蘆竹鄉長林元枝率眾去軍警駐守處抗議,政府因長久抓不到林元枝,於清鄉期間,濫捕無辜,聲請人(王宜生)因此亦遭政府治安機關逮捕,並自三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羈押於臺北市警務處刑警總隊北署羈押房内,迄至三十九年七月五日始予以釋放,期間共計羈押六十六日。」 1950年獲釋後王宜生回到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工作。並於1983年在同單位退休。 解嚴後王宜生本人針對1950年被羈押之事申請冤獄賠償,臺北地方法院經查後採信兩個證據,其一是同案被捕王家燦(已死亡)之妻在調查之中到庭作證,她表示1950年5月1日清晨,有人來敲門,開門後,有二、三個持槍警察衝進來,就把王家燦抓走了。王宜生與王家燦在1950年5月1日就被關起來,由於審問不出什麼結果,同年7月15日王家燦被釋放前約5日,王宜生被釋放,他們被押期間,她與王宜生之妻常共同去探監,王宜生被釋放後回到檢驗局上班。 第二個證據則是採認王宜生所提出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的文件,上面記錄王宜生的確於1950年的5月~7月之間,因故未到勤,故認定王宜生所說因本案被押66日為事實。 臺北地方法院在2002年9月30日時認定王宜生從1950年5月1日起羈押,至1950年7月5日被釋放為止,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66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