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銀樹

方銀樹(1924-),臺灣臺南縣人(今為臺灣臺南市),男,被逮捕時年27歲,務農為生。 1950年7月26日,方銀樹受「楊銀象等叛亂案」波及,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羈押。 後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1950年12月5日作出「(39)安潔字第3156號」判決,判決書指出本案是緣於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李媽兜指派楊德全於三七五減租實行之際,透過中營支部(臺南市工委會的其中一個支部)以三七五減租為號召,設立臺南縣「三七五減租參酌處」,以此來爭取農民信任。 又與此同時組織「牛犁會」,鼓動農民反抗地主。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下營鄉農民楊銀象等人加入了共產黨。 然而,方銀樹等其他下營鄉農民對此事全然不知,亦未參與「三七五減租參酌處」或「牛犁會」,因此方銀樹等人獲判無罪。 儘管如此,方銀樹仍繼續被羈押。 1951年3月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進一步釐清案件關係網,再次判決方銀樹無罪。 然而,即使兩次判決皆認定其清白,方銀樹仍被繼續羈押,直到1951年3月15日才得以獲釋。 由於方銀樹所遭受的不當羈押,他的家屬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和《冤獄賠償法》向臺南地方申請冤獄賠償。 2000年8月30臺南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45號決定。臺南地方法院認為方銀樹確實在無罪判決前遭到羈押,並且判決無罪後也沒有立即被釋放,此二項合計共233日。因此臺南地方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第7條,決定方銀樹獲得冤獄賠償。 2024年9月13日法務部辦理公告撤銷方銀樹司法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3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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