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波

何清波(1907-),福建惠安人。 依(61)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塩埕國小教員,其曾在福建省惠安縣經陳明輝吸收參加共產黨,編入峰崎小組活動。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之自白及證人施世農之證詞,惟該證人僅謂在名冊上看過其之姓名,原判決未就該證詞內容詳予調查,亦未其積極參與匪黨活動之證據,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塩埕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8號、(61)秤理字第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後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減刑,執行3年5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