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正

龔正(1934-),江西興國人。 依(51)判字第00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三經理大隊上士,其因案判刑,在陸軍總部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結識同監犯人牛德洪等人,邀集商議組織先鋒黨及先鋒論壇社,以為反政府之宣傳,並擬從事組織武力,顛覆政府,待刑滿奉命復補陸軍六○三經理大隊,逃亡後託友人王連雲及袁文清等,設法代購槍枝,復與魯棋等在新竹公園商議,得槍後如何劫紗廠之準備事宜,並在臺北市周其俊家油印反動傳單290份,擬在雙十節散發等情。1960年10月8日被羈押。1962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3項「預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965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牛德洪、魯棋、王連雲、袁文清證詞為依據。其君於審理中否認且請求與證人對質,並表示被陷害,原判決未予查證,因此難認其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六○三經理大隊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判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