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雲
- 王連雲 男 1923年出生 山東 臨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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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連雲(1923-),山東臨胊人。
依(51)判字第00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退役軍人,其在住所與龔正商議收買槍枝,搶奪紗場及印繕反動傳單,分送臺北、臺中、高雄等地,並於雙十節散發。1960年12月8日被羈押。1962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1963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反情報員牛德洪之供述及查獲之反動傳單為據。惟其自始否認,且原判決對反動傳單是否為其所製作、散發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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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退役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判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共同預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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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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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