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連雲

王連雲(1923-),山東臨胊人。 依(51)判字第00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退役軍人,其在住所與龔正商議收買槍枝,搶奪紗場及印繕反動傳單,分送臺北、臺中、高雄等地,並於雙十節散發。1960年12月8日被羈押。1962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1963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反情報員牛德洪之供述及查獲之反動傳單為據。惟其自始否認,且原判決對反動傳單是否為其所製作、散發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退役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判字第006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共同預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