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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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瑛(1916-1957),江蘇丹陽人。 依(45)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46)覆高(一)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臺中區運輸處站賬檢查員,其因其原籍陷於日寇,乃投身丹陽縣自衛團受江南著名匪幹管文蔚之領導,從事地方游擊工作,後正式加入匪黨。又於原籍丹陽遇匪幹陳志,受其指使潛入敵偽工作,歷任小學校校長、區長等職,匪方認其工作不力,遣民兵擄往蘇北受訓。抗戰勝利後,受匪幹孫立本之命遊說時任空軍總司令部之堂叔顧森為匪策反空軍,經顧森嚴拒未果。來臺任職臺灣省公路局,孫立本復囑其聯絡前在偽軍任翻譯之臺籍人士林淵清,調查臺灣情況,抵臺後即寄居林淵清家,並告知所負匪方任務,邀其合作為林所拒,乃遷出寄居公路局宿舍,獨自活動與匪方通信聯絡十餘次,將林淵清拒絕合作情形及臺灣公路車輛、數目、營業收入、公路局管制等告匪,並將臺灣公路里程表、公路全圖等寄匪。又策反顧森未成後,乃與匪方中止聯絡,並向本部申請辦理附匪分子登記等情。1955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劉榮和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劉榮和僅供稱係於1942年間隨匪幹向敵偽假投降,後又被擄往蘇北受訓等語,並未敘及在臺灣有任何叛亂行為,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台中區運輸處站檢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林淵清部份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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