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淵清
- 林淵清 男 1919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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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淵清(1919-1990),臺灣臺北人。
依(46)審更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顧瑛住其家時,曾聽顧瑛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來臺等情。1955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1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其明知顧瑛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顧瑛在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有明知之直接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6)審更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顧瑛住其家時,曾聽顧瑛言明係匪幹陳志、孫立本派遣來臺等情。1955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8年11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其明知顧瑛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顧瑛在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有明知之直接故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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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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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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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