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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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庸 1914年出生 湖北 穀城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庸(1914-),湖北穀城人。 依(63)初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中台興化工公司門警,其曾被匪俘在四川大昌受訓,後接受匪交付來臺,進行宣傳、策反等任務,並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服務期間,經常在該廠辦公室,向洪國松等人公開頌揚共匪軍事建設、科學進步等言論。1972年12月7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80年12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市中台興化工公司門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