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題

趙題(1914-1990),湖北隕縣人。 依(62)裁化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秘書處第五組科員,其任湖北省保安第三旅參謀主任時,被林彪部四十二軍包圍降匪,在當陽受匪訓兩個多月,擬定「立功計劃」,接受交付來臺進行策反及迎接解放任務,抵臺後未自首表白。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3年6月6日交付感化。1976年4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僅依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羅庸之指證為據。惟原判決認定其於當陽受匪訓二個多月,而後來臺,尚難認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第五組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2419號、(62)裁化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