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崇卿

羅崇卿(1913-),浙江永嘉人。 依國防部代電,案發時無業,其明知鄭慧中之兄鄭德黎來往匪區,竟與之通訊、傳遞函件,思想屬不正確,併予感訓1年。1951年6月11日被羈押。1952年5月1日交付感訓1年。1953年6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明知鄭德黎來往匪區,竟與之通訊、傳遞函件,形跡可疑之行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明知鄭德黎來往匪區仍與之通訊及傳遞函件等行為。且縱認其思想不正,亦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3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