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慧中

鄭慧中(1930-1981),浙江溫州人。 依國防部(41)防隆字第309號代電,案發時無業,其被控涉有匪嫌,經偵查尚未發現具體犯罪事證。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代電准予交付感訓3年。1952年4月10日交付感訓。1955年5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41年2月15日(41)防隆字第309號代電內容記載,其涉有匪嫌,但尚未發現具體犯罪事證,惟思想不正,應予感訓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隆字第3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1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