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堅忍 (羅堅仁)
- 羅堅忍 (羅堅仁) 男 1951年出生 湖南 邵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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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堅忍(1951-),湖南邵陽人。
依(56)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其與李志剛、史維綱均係中壢中學初中部學生,其參加慶祝總統就職大會時,曾受李志剛指使高呼「毛澤東萬歲、共產黨萬歲」等反動口號。會畢返校後又在教室高呼上開反動口號,復在該校週會呼上開反動口號。1966年11月10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保護管束撤銷。1968年9月14日交付感化。1971年8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參加慶祝總統就職大會時,曾高呼「毛澤東萬歲、共產黨萬歲」等反動口號為據。惟其上開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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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1號/(58)裁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各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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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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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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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