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剛

李志剛(1950-),臺灣桃園人。 依(56)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其參加中壢各界慶祝總統就職大會,領導多人高呼「共產黨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會畢返校後又在教室領導史維綱等多人高呼上開反動口號。又在該校週會,領羅堅忍等人高呼上開反動口號等情。1966年11月10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7年7月25日交付感化。1970年5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中壢各界慶祝總統就職大會時,領導多數人高呼「共產黨萬歲」、「毛澤東萬歲」等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