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維綱

史維綱(1951-),臺灣高雄人。 依(56)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其在家常收聽匪廣播,將其內容在校內向李志剛、羅堅忍等多人傳述。李志剛參加中壢各界慶祝總統就職大會,領導羅堅忍等多人高呼「共產黨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會畢返校後,李志剛又在教室內領導史維綱等多人高呼上開反動口號。1966年11月10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67年6月14日奉准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史維鋼在教室等處高呼「共產黨萬歲」、「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中壢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各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