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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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振基(1926-1969),福建漳浦人。 依(57)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浦心鄉舊館國校教員,其經沈漢楨吸收參加匪黨,受沈君領導,並為其傳遞匪組織文件並從事文化宣傳工作。復受沈君指使,在漳浦縣佛曇鎮負責主持接收及支援匪軍任務,後潛伏金門,沈君復派陳賜至金門與之聯絡等情。1967年12月15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7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蔡上苑在調查庭之供述及美軍卜艾德之報告原文附卷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縱其有參加匪黨組織,在臺期間與潛匪陳賜聯繫及將「毛澤東偉史」轉交美軍卜艾德閱讀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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