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上苑

蔡上苑(1933-1998),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藍振基向其表明為共黨身分,且受藍君交與《毛澤東偉史》一書,並向卜艾德出示等情。1967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9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2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1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之自白及藍振基供詞、卜艾德報告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藍振基之共黨身分,證人卜艾德僅能證明其曾受藍某之託轉交《毛澤東偉史》一書,尚不能證明其確知藍某為匪之身分,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