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上苑
- 蔡上苑 男 1933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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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上苑(1933-1998),臺灣彰化人。
依(57)初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聽藍振基向其表明為共黨身分,且受藍君交與《毛澤東偉史》一書,並向卜艾德出示等情。1967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9年12月12日刑期結束,12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1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之自白及藍振基供詞、卜艾德報告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藍振基之共黨身分,證人卜艾德僅能證明其曾受藍某之託轉交《毛澤東偉史》一書,尚不能證明其確知藍某為匪之身分,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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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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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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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