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永松

  • 簡永松 1947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永松(1947-),臺灣嘉義人。 依(59)勁需字第53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結識王桂儒,曾閱覽由王君草擬〈臺灣人民民主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隨即謀議成立「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之後即以收音機收錄匪播,由王君撰寫〈臺灣人民當前的革命路線問題〉等文稿,並購買鋼版、蠟紙、鐵筆,計劃印刷反動文件,以廣宣傳。1970年3月24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6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王桂儒草擬之〈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等文稿扣案為據,但原判決已認定「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尚未成立,而原判決對〈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之內容並未詳予認定,又未查證其他證據,難認其有以武力推翻政府之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0號;(59)勁需字第5387號;(64)諫減字第026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