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儒

  • 王桂儒 1928年出生 1997年卒 山東 煙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桂儒(1928-1997),山東煙台人。 依(60)初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平日經常閱讀《新民主主義論》等書,致思想傾向匪幫,後結識簡永松,見其思想亦屬偏激,遂沆瀣一氣。其草擬〈臺灣人民民主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交與簡永松閱覽,隨即謀議成立「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以武力推翻政府,之後即以收音機收錄匪播,由其撰寫〈臺灣人民當前的革命路線問題〉等文稿,並購買鋼版、臘紙、鐵筆,計劃將上述資料印刷,以廣宣傳。1970年3月20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8年2月27日奉國防部令刑滿後令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1978年3月1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3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其草擬之〈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等文稿扣案為據。惟原判決既認定「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尚未成立,而原判決對〈臺灣人民民主聯合解放陣線政治綱領〉、〈人民革命計劃方案〉之內容均未詳予認定,此外查無其他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監護隊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061號
    •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其餘部份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10號、(59)勁需字第538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王桂儒其餘部分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