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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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一良(1915-1988),江蘇溧陽人。 依(66)諫判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協鴻成衣工廠科長,其曾在江蘇省溧陽縣參加共產黨,並在家鄉吸收張菊生、趙仁保入黨,並與當地新四軍配合為匪徵糧、拉差等工作,又在深陽縣城與宋恩貴等組織「弟兄會」為匪宣傳。並奉周敏英之命來臺與戴雲吾聯繫,企圖利用在中興紡織廠工作之便,製造勞資糾紛,掀起工潮,未能得逞。1976年11月10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1982年11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核與證人宋恩貴、戴雲吾等供證相符為據。惟審理中其僅承認為匪徵糧拉差等工作事實外,餘均矢口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協鴻成衣工廠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諌判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