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雲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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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雲吾(1913-1988),江蘇溧陽人。 依(66)諫判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苗栗農工職業學校教員,其在上海市私立文生氏英專讀書時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6年4月15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1年4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檢調單位供認及證人施佛欽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即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施佛欽之證詞屬傳聞證據,原判決未再予詳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苗栗農工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