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梅青

戴梅青(1932-),浙江臨海人。 依(42)平判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受王正立之派遣,藉貿易為名由海門乘舢舨潛來頭門刺探軍情,甫抵頭門即被當地自衛隊查獲拘捕。1953年8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陸軍七○二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8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平判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