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梅兒

甘梅兒(1902-1972),浙江臨海人。 依(42)平判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楊老二、戴梅青均係浙江臨海縣人,以捕魚為業,同受匪幹王正立紀念等之派遣,接受伙食費,藉貿易為名,同由海門乘舢舨潛來頭門刺探我方駐頭門軍隊數字。1953年8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陸軍七○二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8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僅以甘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老二、戴梅青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平判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