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雲濤
- 江雲濤 男 1930年出生 安徽 懷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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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雲濤(1930-),安徽懷寧人。
依(40)安潔字第30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怒潮軍政學校學生,其由同校學生張仲勛介紹,參加晏仲甫、張仲勛組織「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該會由晏仲甫起草行動隊組織計劃,張仲勛親擬組織綱領草案,預定暗殺軍政要人並密謀叛亂。1951年3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3月1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1959年6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而著手實行,係以其等之自白及獲案之「行動隊組織計劃」、「三民主義革命力行會組織綱領草案」為據。惟該會宗旨係在「反共抗俄,準備回大陸打游擊」,難認該會係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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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怒朝軍政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2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管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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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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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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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