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木村

賴木村(1927-),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警察局警員,其經同事介紹,得識叛徒李鹿,李乃乘機施以反動教育宣傳,並交閱匪《新民主主義》一書,最後更勸誘其參加匪黨,被其拒絕。1953年12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自白為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審判中其否認明知李鹿為匪諜,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又未敘明李鹿是否確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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