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全當

魏全當(1923-1974),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員,其曾在賴木村家中經賴介紹認識李鹿等情,當時李鹿並未作何反動言論,故不知其係匪諜,且僅與李相晤一次,復不知其行蹤、住址,無從檢舉。1953年12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4年6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嫌知匪不報而遭逮捕羈押,後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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