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江水

蕭江水(1926-1985),臺灣嘉義人。 依(66)諫裁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王壽於參加一貫道,以所謂「前人」身分,成為一貫道寶光組織領導人,在其住宅與其密商,獲其同意,封其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騙取徒眾錢財,復利用宣道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以玉山作起點,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1976年12月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80年10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共同被告王壽因參加一貫道,萌生叛亂妄念,與蕭君密商,並封蕭為宰相,而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僅據蕭君及共同被告王壽之自白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裁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0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