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壽

王壽(1921-),臺灣臺南人。 依(66)諫裁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參加一貫道,以所謂「前人」身分,成為一貫道寶光組之領導人,而萌生叛亂之念,遂在其住宅與蕭江水密商,旋封蕭為「宰相」,以「中華道教會」為掩護,廣收信徒,經常藉懺悔、開沙、渡大仙、渡亡靈等迷信手段,騙取徒眾錢財。之後利用宣道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是以玉山作起點,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言論,企圖利用信徒迷信心理,盲從參與其叛亂陰謀。1976年12月9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80年10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參加一貫道,利用宣道機會,散布「現在我於玉山建寶光聖堂,是以玉山作起點,預定在龍年龍天龍時,天機顯現時推翻政府」等荒謬言論,企圖利用信徒迷信心理,盲從參與其叛亂陰謀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