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阿道

盧阿道(1925-),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8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東水泥廠工人,其經林礽階介紹加入組織,並閱讀林交予之《黎明報》、《光明報》等反動報紙,繳納黨費每月5元計5、6次,並為林礽階藏匿反動文件。1951年4月2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4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同案被告林礽階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竹東水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