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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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繪川 1915年出生 1992年卒 湖南 耒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三張犁招待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繪川(1915-1992),湖南耒陽人。 依(66)諫判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新營中學薦任一級教員,其在湖南省衡陽市私立成章中學就讀時,經劉若樑吸收參加共產黨,並於耒陽陷匪前,參加謝紹暉領導之「自救會」,倡導「和談」,迎接共匪所謂「解放」。陷匪後,鄭繪川充任匪「支前委員,為匪徵糧,並命胡松清將該縣馬水鄉公所之槍枝20餘支繳匪邀功。復受劉瓊派遣至香港,伺機為匪工作,在香港經劉開運介紹,參加我在港設立之反共抗俄聯合會湖南支會,旋即滲入前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2組湖南青運小組,參加敵後派遣工作。而後奉調自港返臺受訓,回港後即將在臺受訓情形,及我在湖南敵後青運工作小組工作人員羅鐵青等人姓名,告知匪羅茂錫,致使該青運小組工作人員在當地為匪殺害,來臺後迄未自首。1976年7月14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2月假釋。 其家屬於201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鄭繪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鄭君調查局中之自白及證人段人範等之證詞為據,惟鄭君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鄭君縱有於大陸時經劉若樑吸收加入共產黨、並參加謝紹暉領導之「自救會」,倡導「和談」,迎接供匪所謂「解放」、陷匪後,復充任匪偽「支前委員」… 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新營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7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