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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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靖民 1913年出生 1990年卒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靖民(1913-1990),福建林森人。 依(42)審三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由葉劍英在南京介往共匪所設立之陝北公學受訓畢業後,由匪派往漢口匪軍辦事處報到,後由叛徒周士弘在漢口介紹其參加匪黨組織,旋即先後潛入我政府禁菸督察處緝私主任辦公室所屬安寧炮艇充書記,軍事委員會政治部戰地文化服務處襄陽分處充主任,重慶綦江水道管理處充辦事員等職,其間均與匪黨聯絡,迨至周士弘任職新竹建設局長,該鄭靖民復應邀來臺在工礦公司紡織分公司豐源廠充材料課長,與叛徒張晉原、王溪森、趙清雲等交往至密。1952年7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8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鄭靖民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鄭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1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