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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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溪森(1910-1978),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糖公司臺中總廠助理管理師,其在上海中華藝術大學肄業時,曾參加匪黨靑年團卡德路支部,由匪黨第三國際派其來臺,與臺共領導人王萬得聯絡,光復後在臺灣糖業公司臺中總廠充助理管理師,與潛伏在臺之張晉原結為知交,並介紹臺灣著名匪幹謝雪紅、趙清雲與張認識,張亦介紹鄭靖民與之來往,迨張晉原離臺後並承張之命代為保管反動書籍《唯物論》等一批計206冊,其將該項書籍交與沈伯晃等閱讀,深恐所藏書籍為當局發覺,復託沈伯晃代為保管。1952年7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7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沈伯晃之供述及獲案之反動書籍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指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糖公司台中總廠助理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