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祖仁

鄭祖仁(1923-),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進出口公會秘書,其在福建省惠安縣塗寨堉青小學就讀時,參加該校長鄭驥所主持之匪黨讀書會,肄業惠安初中時,參加該校教員王新民領導之匪黨讀書會,後在福建惠安縣塗寨藍飛鳳住宅,由王樹海介紹、藍飛鳳監誓,正式加入共產黨,案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1972年12月5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為證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組織,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且原判決對於證人結證內容未加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進出口公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6號、(62)葳孝字第41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