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平

鄭平(1928-),廣西灌陽人。 依(47)瑋判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卅二師九四團第三營營部情報上士一級士官,其奉令搬運裝備準備參加裝備檢查,適天雨裝具淋濕,其乃生怒意,即在該臺前當眾高呼「毛澤東萬歲」口號二次,旋搬裝具回營。復以舊報紙一幅在該營部辦公桌書寫「我尊敬您偉大領袖毛主席萬歲」之反動文字,其在公開場所高呼毛澤東萬歲口號,後復在該營辦公室大庭廣眾之中,書寫該項反動文字。1958年6月23日被羈押。1958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6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有高呼「毛澤東萬歲」等行為,但動機係因準備裝備檢查,搬運裝具遭雨淋濕,而發洩不滿情緒,無為匪宣傳之犯意,難認其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信陽軍艦海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