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宜時 (張守義、鄭世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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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宜時(1917-),遼寧本溪人。 依(45)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埔里中學教員,其曾在哈爾濱經匪幹介紹參加匪黨組織,之後因感自身安危,乘匪幹派其赴他處充匪交通之機會,返北平與家人團聚,並將恐遭匪害等情稟明其父鄭子東(王屢仁),並攜眷逃臺。1955年6月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埔里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0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