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履仁 (鄭子東)

王履仁(1897-1973),遼寧本溪人。 依(45)審復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萬國道德會臺中分會常務理事,其曾聽鄭世瀛稟告恐遭匪害等情。1955年6月8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鄭宜時於國防部總政治部供述時,推測其心中應知道其子鄭宜時是共產黨員,而據以認定其知其子為匪。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萬國道德會台中分會常務理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